司法部前副部長劉志強涉貪 判囚13年
司法部原黨組成員、副部長劉志強受賄案,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宣判,對劉志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,並處罰金300萬元(人民幣‧下同);對追繳在案的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繳國庫,不足部分繼續追繳。
經審理查明,2007年至去年4月,劉志強利用擔任公安部國際合作局局長,青海省副省長、省公安廳廳長,司法部黨組成員、副部長,國家禁毒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為他人在企業經營、項目承攬、業務推廣、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,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4245萬餘元。
法院認為,劉志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,受賄數額特別巨大,應依法懲處。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,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,認罪悔罪,積極退贓,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到案,具有法定、酌定從輕處罰情節,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